2021年湖南统招专升本考试招生实施工作方案
【导读】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有关要求,充分保障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科学选拔人才,稳步推进全省 “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改革,特制定2021年全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一、 稳步推进“专升本”考试招生模式改革
1.2021年,全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不再实行院校签约和学校推荐制,全省设立统一的“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信息管理平台”,统一下达“专升本”招生计划,公布招生专业范围和具体报名办法,招生录取数据统一归口管理。考试录取工作仍由本科学校自行组织。
2. 2021年举办“专升本”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以下简称“本科学校”)范围为全省省属本科学校(不含湖南师范大学)和独立学院。独立学院的母体高校对独立学院“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3.扩大免试推荐录取范围。(1)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以下奖项的具有“专升本”免试推荐资格:世界技能大赛、中国技能大赛一类赛和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一、二、三等奖;全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一等奖;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金奖、银奖。(2)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荣誉的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或毕业当年应征入伍并于 2020年退役的高职(专科)毕业生。
4.继续实施两类专项计划。(1)落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专升本”专项计划,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的录取比例(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实际参考人数为基数)不低于所在专业的录取比例,且不高于所在专业录取比例10个百分点。(2)做好应征入伍服兵役高职(专科)毕业生退役参加“专升本”考试工作。凡就读期间应征入伍服兵役,退役复学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2021届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或毕业当年应征入伍并于 2020年退役的高职(专科)毕业生,均可报名参加2021年“专升本”选拔考试,录取比例由本科学校确定,但不得低于60%。
二、严格规范“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程序
1.招生计划下达。本科学校根据总体工作要求及自身办学条件,自主申报招生计划,我厅根据高校办学条件等因素确定各高校招生计划总量,各高校在确定的招生计划总量中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统一在“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信息管理平台”上公布。
2.报名(具体报名操作细则另行通知)
(1)报名范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2021年6月30日前能取得毕业证书的2021届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毕业当年应征入伍并于 2020年退役的高职(专科)毕业生。
(2)我厅将按专业大类设定高职(专科)专业相对应的本科专业。每位报考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可网上填报1所本科学校的1个相同或相近专业。报名期间的前7天考生可实时查看报名情况,之后不可查看,每位考生志愿初次提交后允许有一次修改志愿的机会。
(3)3月16日-25日,符合报名条件且有意愿的学生登录“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信息管理平台”注册并完成网上报名,逾期不接受报名。其中,毕业当年应征入伍并于2020年退役的高职(专科)毕业生须于3月1日-12日(仅限工作日)持本人身份证、专科毕业证书、士兵退役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到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简称“就业指导中心”)现场提交报名资料,就业指导中心初审符合要求的考生自行在网上报名(须标注毕业当年入伍且2020年退役)。
(4)4月10日前,高职(专科)学校在网上审核所有学生报名资格并提交确认。
3.资格审核认定
(1)免试推荐毕业生资格认定。学生在网上报名时须标注免试推荐毕业生及免试项目。高职(专科)学校组织具有免试推荐资格的毕业生填写《2021年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招生免试推荐审查表》(见附件1),并经学校初审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我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牵头审核。未通过免试推荐资格认定的学生仍可参加“专升本”招生考试(报考学校不变)。
(2)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资格认定。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标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高职(专科)学校初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名单(省内、省外生源分开统计)并公示7天无异议后,将加盖公章的汇总名单报我厅民族教育处复核确认(省外生源以学校审核确认名单为准,学校审核省外生源时,须查验由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身份证明)。
(3)应征入伍退役毕业生资格认定。此类考生中的应届毕业生在网上报名时须标注“应征入伍退役应届毕业生”。高职(专科)学校对就读期间应征入伍退役应届毕业生名单进行初审并公示7天无异议后,将汇总名单(加盖公章)和学生本人提交的原所在部队下发的嘉奖令(通令)、个人记功登记(报告)表等复印件(学校加盖公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报我厅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对毕业当年应征入伍且2020年退役毕业生名单进行初审后,将相关材料汇总报学生处。学生处会同省兵役部门审核确认。
上述三类资格认定学生名单须于4月10日前提交相关处室审核。我厅将在“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信息管理平台”公示。
4.选拔考试与录取
(1)6月1日前,本科学校完成所有组考工作。
(2)学校在公布的招生计划范围内分专业按考生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某专业实际参考人数小于或等于计划数时,该专业的录取率由本科学校自主确定,但原则上要参照本校其他专业平均录取率科学合理地确定。
录取具有免试推荐资格和应征入伍退役高职(专科)毕业生实行计划单列。录取具有免试推荐资格、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退役高职(专科)毕业生以及出现最后一名成绩并列等情况需要追加计划的,学校可向我厅提出申请,经高等教育处确认后,由发展规划处追加计划。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考试成绩在公布计划范围内录取的,不占用追加计划,但纳入学校该专业录取比例的计算基数。
(3)6月15日前,本科学校将拟录取名单在校园网进行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录取注册备案名单(含免试推荐)加盖学校公章,报我厅高等教育处。
(4)6月30日前,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不予以录取。我厅将本科学校上报的录取注册备案名单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管理平台的学生学籍学历信息进行比对核查,核查后将比对情况反馈本科学校。本科学校对核查无误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5.学籍管理
(1)高职(专科)学校应按有关规定给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发放专科毕业证书,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专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学生须在本科学校规定时间内报到入学。本科学校在9月30日前完成“专升本”学生的学籍注册工作,逾期不得再办理入学和注册手续,注册时本科学校必须严格审核专科学历电子注册信息,确保本科学籍注册信息与专科学历电子注册信息一致。
(2)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本科学校的有关规定对“专升本”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专升本”学生直接进入普通本科三年级学习,入校后不得转专业和转学,不得采取非普通全日制学习形式就读普通本科。在本科学校学习两年(本科学制为五年的专业学习三年),修完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
(3)高职(专科)学校负责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整理好被录取的“专升本”学生个人档案,及时移交本科学校。
三、健全完善“专升本”考试招生各项制度
考试招生由本科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考试科目由本科学校自主确定,考试科目不得少于3门,其中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须各考1门。
学校要按照《2021年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招生自命题和考务工作指南》(见附件2),健全完善命题组考录取工作制度和安全保密制度,严格落实命题、制卷、评卷、保管等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要求和措施,坚决防止出现试题试卷失密、泄密情况。健全完善评卷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考生个人信息密封、多人分题评阅、评卷场所集中封闭管理等要求,确保评卷统分客观准确、公平公正。健全完善工作审核制度,在命题、制卷、评卷、登分、录取等重要环节,均要实行严格的审核程序。建立完善台账记录制度,加强对工作全流程特别是考点设置和考场监考等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关键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做到相互监督、有据可查、责任可究,确保考试安全。
四、切实加强“专升本”考试招生组织领导
1、提高对“专升本”考试招生改革重要性的认识。深化“专升本”考试招生改革是保障机会均等、维护教育公平的现实需要,是促进大学生就业、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具体举措。各高校要增强大局意识,针对改革可能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提前谋划、研究政策、盘活资源、早作安排,确保按要求完成好2021年“专升本”各项工作任务,切实维护好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2、加强“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本科学校和高职(专科)学校要进一步强化以校(院)长为组长的“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的工作任务。本科学校要进一步完善本校2021年“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方案,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切实保障“专升本”工作人员、场所、设备、经费等需要,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到位、责任到人。高职(专科)学校要加强改革意义的宣传和相关政策的解读,组织力量指导有意愿报考的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业成绩合理填报志愿,避免扎堆填报;要做好“专升本”免试推荐、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应征入伍退役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的资格初审工作。
五、着力强化“专升本”考试招生监督管理
1.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专升本”工作监督管理机制,全程参与监督。对于工作中的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解决,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搞变通、打折扣的行为,重点整治,坚决纠正,对违规操作或徇私舞弊者严肃追责问责。
2.完善考试巡视制度,采用省级抽查巡考、交叉巡考和校级常规巡考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巡视。各本科学校应在开考前7天向我厅高等教育处报告考试时间,我厅将在考试期间派出巡考员监督、检查考试实施情况。考试结束后3天内,巡考员向我厅高等教育处书面报告考试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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